李铁案件二审法院裁决:未提出抗诉不得加重刑罚
12月23日讯,来自北京电视台《天天体育》的消息显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到李铁的上诉书。2024年12月13日,该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前主教练李铁进行公开宣判,他因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行贿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该法院需在三天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和证据移送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向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递交副本。如果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则也应在相同期限内处理相关文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指出,针对不服第一审判决而提出的上訴或抗訴案件,经审理后,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 (一) 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且适用法律无误,同时量刑适当,将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议并维持原判;
- (二) 若原判断中的事实没有错误,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则会作出改判;
- (三) 对于那些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选择撤销原判断并发回重新审理。
如果依照上述第三款规定发回重审后的案件再次产生了新的控辩意见,无论是由被告还是检察机关所提,都不得再将其返回给初審庭进行重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司法程序》第237条,在涉及到被告本人及其合法代理人的申述时,不得加重他们已有的处罚。而若为检察机构提出抗議则另算,不受到此限制。